《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部分條款修改(征求意見稿)
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城市供熱基礎設施;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安排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因政策性原因導致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時間延長、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老舊小區供熱設備設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裝室溫采集裝置、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等。
第十六條修改為:城市供熱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供熱能力和供熱經營許可證確定的供熱方式和供熱范圍提供熱源、發展用戶。
供熱企業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居民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其他室內空間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推進供熱計量和按照供熱量收費。
實行分戶計量的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方式計收。
未實行分戶計量的居民熱用戶,按照建筑面積收費。建筑面積指不動產權證書標明的建筑面積;未取得不動產證書的,按照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非居民熱用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計收。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的,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可以在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申請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三)在供熱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停止供熱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實行熱費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的,對有關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關于征求《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 部分條款修改意見的公告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依據《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對《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拓展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渠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現將《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部分修改條款向社會公布,歡迎各單位和廣大市民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5日。
信函地址:承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德市行政中心北樓1220),郵政編碼: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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