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102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
——單某某與乳山某熱力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供熱企業在供暖供熱中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對于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供熱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費的法律規定,推動資源節約高效利用,按照用熱量收費。
二、供熱企業在《供熱須知》中規定用戶須按照建筑面積繳納供熱費用,排除用戶選擇按照用熱量繳費的權利,系合同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對用戶不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單某某所居住的乳山市某小區樓房,系2013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包括外墻保溫節能改造和供熱計量表安裝等內容,2014年完成全部改造工作。2015年8月,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威海市財政局聯合對某小區等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通過。2015年10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專家對該市某小區等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進行檢查,該項目通過驗收。2020年4月15日,乳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乳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明確兩部制供熱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并按用熱量收費的,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實行兩部制熱價的熱用戶在供暖期開始前,按面積計費額一次性預交供熱費。供暖期結束后,居民熱用戶按熱計費額低于按面積計費額的部分退還給用戶,高于按面積計費額的不再補交。2021年單某某向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威海某熱力公司實行分戶計量供熱,按照用熱量收費;退返2020-2021年度取暖費。
裁判結果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魯1083民初3164號民事判決,駁回單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單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魯10民終264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單某某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魯民申241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魯民再191號民事判決,撤銷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0民終2641號民事判決和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魯1083民初3164號民事判決;乳山某熱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單某某2020-2021年度供熱費594.30元。
案例解讀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維護國家資源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冬季供熱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資源,對空氣質量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國家在供暖區推行供熱計量收費制度,是實踐證明了的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制度,是鼓勵節約、減少能耗、改善大氣質量的重要舉措。本案判決威海某熱力公司對單某某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并退還供熱費差價,符合法律規定。
一、法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薄渡綎|省供熱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以及《威海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均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本案中,單某某所居住的小區自2015年起即具備了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的條件,單某某自2018年起連續4年起訴乳山某熱力公司,要求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但乳山某熱力公司均以分戶計量供熱對技術和管理要求高,條件尚不成熟為由,至今未按用熱量收費,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二、供熱企業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定為基本原則,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當事人各方應當遵守。供熱企業應積極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綠色原則,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以利于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
三、涉案住宅達到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條件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單某某居住的乳山市某小區納入了2013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2015年8月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威海市財政局對祥和小區改造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通過,亦通過了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檢查驗收。據此,可以認定該小區具備了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的條件。乳山某熱力公司主張因供熱系統沒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等原因,單某某住宅不具備分戶計量收費的條件,與查明的事實不符。退一步講,即使乳山某熱力公司的上述主張成立,也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可歸責于單某某,應當由乳山某熱力公司承擔不利后果。
四、乳山某熱力公司發布的《2020-2021年度供熱須知》系合同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钡谒陌倬攀邨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北景钢?,乳山某熱力公司于2020年8月發布的《2020-2021年度供暖須知》,載明了供熱的方式、時間、收費價格等內容,其中對計費方式載明“采暖費按房權證建筑面積核算,未辦理房權證的按施工圖紙或實測建筑面積核算”。該條款是乳山某熱力公司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乳山某熱力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與單某某進行過協商,結合單某某連續4年起訴要求以計量方式收費的情形,應當認定涉案供熱須知的供熱費收取條款,排除了單某某選擇供暖計費方式的權利,屬于無效條款,對單某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印發的《關于明確兩部制供熱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核心要義是,熱用戶應按面積計費額一次性預交供熱費,供暖期結束后,按熱計費額低于按面積計費額的部分退還給用戶。單某某按照面積全額預交了供熱費,符合上述通知精神,不能視為其對乳山某熱力公司供熱須知中交費方式條款的認可。同時,乳山某熱力公司作為單某某小區唯一的熱力供應方,單某某也無選擇其他熱力供應方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認定單某某與乳山某熱力公司達成了按面積交納供熱費用的合意。乳山某熱力公司關于其每年在供暖開始前將供暖須知進行了告知,單某某按時交費的行為視為對告知內容的認可,供熱收費應當按照告知書條款履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在單某某住宅具備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的條件下,乳山某熱力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對單某某按照分戶計量方式收取供熱費用。單某某實際繳納2020-2021年度供熱費2604元,對于差額部分594.30元,乳山某熱力公司應當退還單某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法官簡介
崔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山東省委、省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庫成員。
再審合議庭成員:崔 勇、劉加鵬、張漢利
法官助理:梁 勇 書記員:牛聰穎
編寫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崔 勇、梁 勇
來源:山東高法